A.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某工商银行于1997年8月2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长期拖欠的银行贷款,至1998年4月15日审结,判决甲厂偿还贷款及相应的利息,但还没有执行。某建设银行曾向甲厂提供一笔贷款一直没有收回,故而也于1998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至今仍未审结。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果难以避免,1998年年初的一次厂务会议上决定:考虑到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的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的资金通过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来获得。1998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