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A 、 B 、 C 航空公司货运责任的确定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 10000 美元,计 10 箱的丝织品通过 A 航空公司办理空运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 B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A 航空公司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 B 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 C 航空公司,货物共 10 箱,重 250 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 B 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 1 月 3 日 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 C 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 B 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 A 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 A 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 A 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问题: 1 .本案中, A 、 B 、 C 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 .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 .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 .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 .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