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企业(China-Oil)因战略发展和业务扩张需要,在前期调研和中介协调的基础上,拟与当前欲剥离部分资产的美国北美油砂公司(NA Oil-Sand,一家在纽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掌握全球领先的油砂开采技术)开展油气业务合作。China-Oil对美方提供的地质和技术信息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经过初步询价,决定以股权收购方式从NA Oil-Sand手中购买其旗下主要从事油砂开采业务的子公司(Subsidiary)的部分股权。该Subsidiary现有股权结构为:NA Oil-Sand持有80%股份,加拿大永新能源公司(Ever-glowing Energy)持有15%股份,剩余5%的股份由NA Oil-Sand设在开曼群岛的另一家子公司持有。双方初步同意,China-Oil将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附属公司从NA Oil-Sand手上收购Sunsidiary40%的股份。经过法律、财务、环保、税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后,China-Oil与NA Oil-Sand就有关交易文件展开了艰苦的谈判,并最终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顾问的建议,China-Oil决定采用“中公司-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美国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结构,并着手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但随后因美国政府审批未获通过,该交易宣告流产。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71~75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