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B.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以上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D.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撤回其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