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B.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C.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D.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征收增值税。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