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已注销的企业单位需出示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B.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需出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C.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需出示由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D.
过户到单位客户的同时出示新营业执照与新单位公章,过户到个人的同时出示新机主的居民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仅办理销户的只需提供注销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复印留底,证明效力等同有效证件
E.
单位客户无法提供注销证明的,该情况属于客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原营业执照+公章(失效也可)办理销户业务,其他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