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垃圾焚烧厂1号炉违法《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形;违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针对1号炉上述两项违法情形,依法分别处罚
B.
某垃圾焚烧厂1号炉违法《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形,2号焚烧炉违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针对1号炉和2号炉上述各自违法情形,依法分别处罚
C.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
D.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天数依法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