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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杨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13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杨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14年6月5日杨某签发了一张6000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杨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杨(已单独立户),随后小杨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6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峰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6月12日云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6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杨也以其父杨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杨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
由于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出票行为无效
B.
无论杨某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其签发的票据本身都是有效的
C.
云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应对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D.
小杨应负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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