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张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机动车投保,车型为奥迪A6,投保险种为全车盗抢险。在保险单上,保险公司以不同颜色、较大字体标明“全车盗抢险承保区域眼北京市”。合同签订后,张某以保险公司未向其说明以上条款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B.
王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王某,受益人为王妻。投保两年后,王妻心生歹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后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的过程中发现了王妻的行为,解除了与王某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
A公司就公司的建筑物、设备及其他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中公司的大多数设备属于高温敏感设备,订立的保险合同未就设备属性作出说明。合同订立后,A公司所在城市出现了史上未有的高温,导致A公司大批设备报废。保险公司以A公司未及时通知为由解除了合同,对其损失不予赔偿
D.
宋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该车发生碰撞造成实际损失40万元,宋某伪造相关的证明材料,虚报损失为1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后保险公司发现了宋某的造假行为,解除了保险合同,对其损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