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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分析: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乙方)于1992年5月5日与汪曾祺(甲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一、甲方允许乙方对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受戒》、《大淖纪事》、《徒》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二、甲方保证三年内不将以上三篇作品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限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1992年10月,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改编课程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北京电影学院对在校学生上交的改编作业进行审核后,选定将吴琼改编的剧本《受戒》用于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吴琼与北京电影学院教师赵风玺通过电话与汪曾祺取得联系。汪曾祺表示小说《受戒》的改编、拍摄权已转让给北影录音录像公司。 赵风玺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协商,该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北京电影学院拍摄《受戒》一片。1993年4月,北京电影学院投资人民币5万元,并组织该院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1993年5月拍摄完成。影片全长为30分钟,用16毫米胶片拍摄,片头字目为:“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片尾字目为“北京电影学院出品”。影片摄制完成后,曾在北京电影学院小剧场内放映一次,用于教学观摩,观看者系该院教师和学生。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在该电影节上放映过《受戒》影片,观众系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也有当地公民。放映该片时,电影节组委会对外公开出售少量门票。 问:北京电影学院是否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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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多选题】某音像公司拟将词曲作者国某创作,并由李某演唱的歌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发现国某的音乐作品由王某进行了改编,由陈某演唱并制成了录音制品,据查该录音制品为星月音像公司合法录制。根据上述情况回答:表演者李某对其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

A.
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B.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C.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D.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