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资或依法受让股权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B.
除了履行出资义务或依法受让股权外,还应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的共同认可;
C.
对股东身份的共同认可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形式可以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等规范的法律性文件,也可以是同意行使股东权利或要求履行股东义务的具体法律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规范的法律性文件记载与公司股东真实权利状况不符,其为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予支持。
D.
仅依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判断其是否股东,尽管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只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却不能据此直接确认股东资格,要实现合同目的,还需要合同当事人的适当履行以及根据公司法的法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