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若小企业关联主体认定过程中,发现本行公司客户和小企业客户之间存在控制关系,需执行本行集团客户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作为小企业准入。
B.
如本行2个及以上小企业客户符合关联主体,且在本行有尚未到期授信额度或向本行申请授信额度,应作为关联主体管理。
C.
关联主体应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并合并作为单户,适用客户界定(多个企业法人类关联主体可独立确定是否符合国标划型及营业收入准入条件)、审批权限、担保及产品等准入规定。
D.
如关联主体分属不同分行的,后办理业务的分行应将相关统一授信决策意见单抄送关联主体所在其他分行,同时将关联主体录入要求发送总行处理。
E.
关联主体不得以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形式同时向本行申请授信。
F.
借款人及关联主体不得向同一分行不同机构申请授信,特殊情形由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分行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准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