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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妻子侵占公司财产,其丈夫(法人代表人)可以告妻子职务侵占吗? 控告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甲(被控告人丈夫)。股东:控告人弟弟,股份各占50% 被控告人:某某乙(控告子),职务:公司总经理 控告事由: 从2010年底至2011年1月底,被控告人凭借自己在公司的特殊职位及便利条件,以公司名义不断从中国银行和浦发银行贷款,并将这些贷款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转至其个人名下,共计侵占公司资产450万元,挪用公司资金28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现贷款期限将至,公司濒临破产,且现被控告人下落不明电话不接。为挽救公司,控告人特向贵局提起控告,被控告人侵占公司财物情况如下: 2、非法侵占450万元:2010年10月份被控告人以公司名义分三次从中国银行贷款560万,并于2010年10月21日被控告人分别从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和200万元至公司浦发银行账户,2010年10月22日被控告人又从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50万元至浦发银行账户,同日被控告人分别以转账支票转300万和150万至她持有的公司会计陈某浦发银行卡内,并于当日通过刷卡消费的形式将公司会计陈某浦发银行内的300万和150万转至被控告人中国银行账户个人内,至今尚未归还。 3、非法挪用280万:2009年11月30日被控告人以公司的名义向浦发银行贷款280万元,2009年12月2日被控告人在浙商银行以公司名义开设新账户后,将该280万元从浦发银行账户转账到浙商银行账户上,同日被控告人以偿还借款的名义从公司浙商银行账户用转账支票的方式转到其在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上。在2010年11月贷款即将到期时,被控告人通过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分别在2010年11月18日和 19日转账100万、100万和85万到公司会计陈某浦发银行卡账户内,2010年11月19日再由公司会计陈某浦发银行卡转账到公司浦发银行账户,用来清还公司贷款。被控告人非法挪用此笔贷款长达12个月。 上面陈述都有相关银行直接转账凭证。 现在公司另外一个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弟弟)不肯出面,被控告人为逃避债务,更于2011年3月14日向法院起诉与控告人离婚,未离婚成功。 这样的情况报案会立案吗?是职务侵占吗?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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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
董事长
B.
总经理
C.
监事
D.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单选题】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需办理______。

A.
开业登记
B.
变更登记
C.
停业、复业登记
D.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