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男)和许晓玲(女)于2007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两年后,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2万元经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年后,许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
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