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合作开发完成了“水变油”的技术秘密,但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未进行约定。
(1)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获利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获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2)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A企业使用,双方同时约定A企业可以再许可B企业使用该技术秘密,取得使用费3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50%的转让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3)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C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万元,但双方对使用许可方式未进行约定。2005年4月1日,C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经催告后在4月10日仍未履行,甲公司于是通知C企业解除合同。
(4)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D企业使用,取得使用费200万元。
(5)E企业窃取该技术秘密后,将其转让给F企业,F企业在知道E企业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后,仍向E企业支付了10万元的转让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此外,B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获得的实施许可为何种性质?并说明理由。此外,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作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E、F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