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2 年 3 月 , 山东省枣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理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按楼道收取水费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却对此置之不理。后在收取水费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 2002 年 8 月,当地居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