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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9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9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0年10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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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多选题】与被审计单位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的下列经济利益中,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有( )。

A.
项目组成员王某的父亲持有少量甲公司的股票
B.
项目合伙人张某所在分部的另一合伙人王某持有甲公司少量的股票
C.
项目组成员李某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少量股票,甲公司也持有该公司少量的股票
D.
项目组成员周某持有少量某股票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持有甲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