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于某,36岁,辽化工人。2017年×月×日因故被他人用一根92cm长、4cm直径的粗空心铁管击伤头部,当即例地,送医院。 病历记载:头痛、恶心呕吐,神清语明,检查合作,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良好,左额顶部见一长约6cm创口,创缘不整,深达皮下,右外耳道有新鲜血迹及血疵,拭净后见外耳道后壁软组织有一纵行裂口长约1.5cm,外耳道近纤维软骨环部充血,鼓膜完整,除锤骨柄部充血外,其外观色泽无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正常。颅骨正位片可疑骨折线在左侧,侧恢片前额可见骨折阴影。头颅CT扫描正常。临床诊断: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外耳道裂伤。原法医鉴定结论为:于某头部外伤所致颅骨骨折,属重伤范围。因被告不服,于2017年7月4日进行复核鉴定。 复检所见:左额发际内可见5.0×0.4cm愈合良好疲痕,右外耳道未见明显瘫痕,鼓膜完整,神经系统统检查正常,复阅原始X光片和CT片—均末见异常。 分析于某所受伤是否构成重伤及其原因。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