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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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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多选题】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包括( )。

A.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D.
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E.
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
更换管理人
B.
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C.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D.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