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甲贸易公司急需购买某钢铁厂生产的中型钢材,正巧员工王某回家乡探亲,甲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王某,让其代办。不久,王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乙钢铁厂签订了购买JJ10钢材的合同。王某将签好的合同书交给甲后,甲未表示异议。此后,乙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发货,甲在提货单上签字盖章,将货提走。在试用的过程中,甲发现JJ10钢材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是JJ9.5钢材)。甲遂将此批货物交给王某处理,并拒付货款。乙只好诉诸人民法院,要求甲给付货款、运费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表示,该合同是王某自作主张确定的型号,是越权代理,且货已交他处理,甲概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