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1年7月10日王刚大学毕业,到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从2011年7月11日开始,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2000元,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奖金根据个人销售业绩而定。王刚高高兴兴干了几个月,到了2012年2月11日,王刚领到的工资不是3000元,而是2400元。随即王刚找到总经理询问有关情况。总经理对他说,公司为留住人,一年前作了规定,新来的大学生每月发工资时,暂时先发80%,另外20%,到年底连本带利一起发放。如果不辞而别,所需的赔偿就要从这笔钱中扣除了。王刚听了这番话,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法,决心要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