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A、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银行存款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与银行存款函证相关审计计划部分内容如下:
A、B注册会计师考虑到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规定银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给予回函,直接认定银行在回函工作中不会与企业合谋向注册会计师发出带有虚假陈述的回函,认定无须考虑与此相关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A、B注册会计师决定以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本年年末有银行存款余额的银行寄发询证函。
(2)ABE会计师事务所收到银行回函后,发现D银行回函表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与回函金额有差异。
(3)E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585000元,甲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1665000元,在检查该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A、B注册会计师注意到以下事项:在途存款150000元;未提现支票50000元;未入账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5000元;未人账的银行代扣水电费25000元。
请针对事项(1),指出银行存款函证相关审计工作计划中的不当之处,并简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