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虽有可能拒赔,但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尚未能发出《拒赔通知书》,并确认拒赔成功的案件,也应予以立案,不得以存在争议或可能拒赔为由延迟立案,此类案件立案金额不得低于估损金额的80%。重大案件不能按实际估损金额立案的,需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审批
B.
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完成估损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案情,参照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合理确定立案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被保险人报损金额的70%
C.
共出业务案件:根据保单或共保协议约定,由各共保方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按照共保比例对估损金额进行分摊立案;由主承保方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赔款后再向各共保方进行摊回的,应按照标的估损金额全额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