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某、李某是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田某是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三人同在某房地产经纪机构。2009年,三人共同发起设立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甲机构将开设门店的目标区域定位于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创业之初,甲机构对员工进行如下内容的培训:(1)房源和客源搜集、挖掘和维护的方法;(2)市场需求、供给和价格变化趋势的分析方法;(3)判断客户需求的技巧;(4)与高端客户沟通所需的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还实行佣金制薪酬制度,规定佣金的60%归房地产经纪人。
甲机构又与乙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两机构约定佣金的60%归提供房源的一方,40%归提供客源的一方。在一宗合作进行的房屋买卖经纪业务中,甲机构的张某为卖房人的代理人,乙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王某为购房人的代理人,二人共同完成了该业务,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当地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为成交价的2%。
3. 王某在该宗合作业务中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