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 日到我这儿来。”乙于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第(1)—(5)题。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