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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请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什么?这个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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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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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单选题】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 )。

A.
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监理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B.
属于供货方原因,则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计算方法赔偿损失
C.
此后供货方没有义务与采购方一起采取措施
D.
采购方和供货方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