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确定由某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由某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有800m2的铝合金窗安装任务。但建设单位又与某钢窗厂签订了供销合,明确由钢窗厂派队伍进行铝合金窗安装施工。该钢窗厂在铝合金窗安装过程中,没有落实“按铝合金窗工艺规程安装”的合同要求。其他单位也无人过问窗框与墙体洞口没做缝隙密封处理这一关键质量问题。而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明知该铝合金窗框没做嵌缝密封的情况下,为了抢工期进行了抹灰、贴面砖施工,留下了质量隐患。该楼在验收前雨季期间发现有60%铝合金窗樘严重渗水。该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并追查责任。
该门窗施工队也是经建设单位招进的施工单位,它不属于“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因此监理无权指令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