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将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提供给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王某2015年10月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5㎡,单价2000元/㎡,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2015年10月甲企业对该房屋阳台变更了设计,并通知了王某。2016年6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王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建筑面积已经增至67.6㎡,存在卫生间地面渗水、下水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还通过由甲企业代缴的方式,交纳了产权登记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