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B.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C.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D.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