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为行为是否恰当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