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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3年10月31日,原告甲经西安市双生高原货运信息部中介承运被告乙的折弯机、液压油及液压模具,双方签订了货物托运单,约定从出发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62号运输至目的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小区,运费人民币11000元,并明确约定收货人负责提货,2013年11月8日,原告甲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目的地。在等待吊车进场卸货的过程中,被告乙先行用铲车卸载了部分液压油,其后折弯机侧滑掉落地面,造成货运车辆及折弯机不同程度的损坏。原告甲驾驶的宁E2910及挂宁E95858车辆为租用,该车辆于2013年11月8日损害发生后,被被告乙扣押并一直放置于乙所在的堆龙德庆县东嘎小区场地内,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支付运费人民币11000,返还并维修货运车辆(宁E2910及挂宁E95858)。分析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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