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https://cos-cdn.shuashuati.com/shuashuati-wap/asset/rightlogo.png)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发生显著变化。请比较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初次审议稿(简称“民法典草案”)中的条文与《合同法》中的条文,回答以下问题: (1)请概括 民法典草案第496条 相对于 《合同法》第39条 发生何种变化?你是否赞同这一改变?为什么? (2)高速公路运营者通常在高速公路入口发给司机通行卡,司机在高速公路的出口刷通行卡即可显示其通行里程,进而按照通行里程交费。假设X高速公路路网的运营者甲在其发行的“乘风破浪”通行卡背面载明使用须知:“ 请 妥善保管您的‘乘风破浪卡’。如您遗失或者损坏,须照价(成本费30元)赔偿,并按X路网最远程收费 ” 。 请尝试按照 民法典草案中的条文 判断上述“使用须知” 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假设属于格式条款,其 效力 如何? 《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草案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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