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晚6时,犯罪嫌疑人毛作先,手持自家抬水用的木棒,将县纺织厂下班女工石玉兰劫住,抢走石当天刚发的工资624.96元,经过十几分钟的搏斗后,毛用木棒将石的头部打伤后潜逃。石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很快出院恢复正常。石的头部伤经鉴定是钝器形成。 十二月十七日县公安局将毛某抓获,讯问中毛某承认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经搜查在毛家大衣柜底下搜出现金624.95元,毛某的爱人从自家的门后拿出带血迹的木棒一根。 请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回答:按照审理抢劫案件对犯罪证据的要求,对这起案件中的赃款和木棒作为认定毛某抢劫罪的证据,应该达到什么具体标准要求?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