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每学期开学后超过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暂缓注册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B.
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复查不合格且按规定不能再申请休学的。
C.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及以上的;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D.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学校规定的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退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针对学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提交学校校长会议决定。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