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0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4月20日向B公司赊销商品一批,该批商品价税合计为117000元,销售成本为80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销售时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00元。
(2)5月20日,B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上述代垫运杂费1000元,并开出一张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汇票偿付上述货款和增值税。
(3)8月16日,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A公司将B公司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支付。
(4)9月1日,用银行存款向甲公司预付材料款20000元。
(5)9月10日收到甲公司发来的材料,并验收入库。材料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为6800元。A公司对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6)9月12日开出转账支票补付应付甲公司不足材料款。
(7)A公司某生产车间核定的备用金定额为5000元,以现金拨付。
(8)上述生产车间报销日常管理支出5500元。
(9)发出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一批,成本3060元。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