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某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也是企业投资人,每月的绩效工资为2000元。
3月份公司为其购置了一辆小汽车180000元。取得股票期权后(规定月份为18个月)于本月按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股股票(当日的市场价为每股4元)。
5月份公司为赵某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支付了保费1600元。
7月份赵某将一闲置房屋出租给另一居民居住,每月租金3000元,一次收取了半年的租金,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10月份应邀出国,在A国举办了一次讲座,A国支付赵某酬金1000美元,代扣了个人所得税30美元(汇率为1:8)。
12月份领取年终奖30000元(月工资和除费用为1600元,假设税务机关规定单位给员工购置汽车可扣除的费用为8000元)。
斯洛哥为本公司的外籍专家,来自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2006年1月10日入境,6月30日完成任务回国。在我国工作期间,中方每月支付的薪金为1.8万元人民币,境外单位每月支付薪金折合2.4万元人民币(薪金扣除费用按4800元计算)。
3月份应邀利用业务时间为另一单位举办技术讲座2次,每次取得酬金5000元。
5月份在中国的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酬金2000元。
境外有存款利息1.59万美元,境外出租房屋收入8000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
(1)赵某境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分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赵某的A国所得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斯洛哥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