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
2006年5月12日,原告(我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20000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总值为310000美元。5月28日,买方来电要求卖方代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购买至马赛的一切险。原告按买方委托于6月5日办理了保险事宜,被保险人为法国买方。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为供货地龙岩市,目的地为法国马赛。
6月10日,原告安排将货物从龙岩市运往厦门港。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使10%货物受损。事后,原告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以原告非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原告又请买方向保险人索赔,也遭保险人拒赔。于是原告将保险人告到法庭。请问,如你是法官,应如何处理该案?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