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 (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