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B.
(1)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C.
(2)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为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D.
(3)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E.
(4)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F.
(5)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
G.
(6)本厂将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10吨,3吨用于馈赠,7吨用于职工福利。
H.
(适用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酒精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