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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4年1月21日早晨8时20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的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的南海公园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事故调査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的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同时,安监总局、监察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杳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负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分析: 1.直接财产损失与飞机机身一切险 据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透露,失事客机为庞巴迪CRJ-200型客机(机身号3072),一次可搭乘50名乘客,于8时21分起飞,约1分钟后与机场塔台失去联络,经包头机场证实该机已在距包头机场13号跑道1—2公里处坠毁。中国人保云南分公司承保了该飞机的机身一切险,机身险保额为2300万美元。目前,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各项赔款。 2.人身伤亡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东方航空公司为遇难的6名机组人员投保了太平洋人寿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90万元,其中飞行员3人,每人保额20万元;乘务人员2人及安全1人,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1人购买了太平洋人寿的“老来福”和“步步高”寿险,保额共计11400元。遇难乘客中有25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航空意外上海保险,保额为1040万元,其中6人还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其他险种;在另外22名乘客中,有3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其他险种。遇难乘客中有3人投保了平安人寿的个人寿险产品,保额约为18万元;2人拥有平安人寿的团体寿险产品,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2万元;另有3人投保了平安人寿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本次空难,中国人寿、太平洋寿险、平安寿险三家公司预计赔付总金额约为1300万元。 3.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 本次空难,东方航空公司应承枏的赔偿责任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对遇难乘客的赔偿责任。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共计14万元人民币。根据1996年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髙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等,“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21.1万元人民币。东航将向空难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二是对南海公园及岸上遇难者的赔偿责任。被誉为“塞外西子湖”的包头南海,是同内最靠近城市的内陆湖泊之一,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湿地保护区。“11•21”空难使南海赖以生存的三大支柱产业——旅游、渔业、餐饮全面处于停顿状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1亿元。2006年10月,东方航空公司与包头市南海公园管理处就“11•21”空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东航向南海公园赔偿2140万元。此外,还有两名岸上遇难者,东航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庆幸的是,东方航空公司向中国人保云南分公司投保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在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中,旅客、行李和货物邮件责任险限额为12.5亿美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5亿美元,从而使得东航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都得到了很好的转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两者密不可分。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的风险,都可以运用保险这一方式来转嫁经济主体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从而确保经济主体生产经营和生活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如本案中东方航空公司相关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及东航社会声誉的下降、短期内营业收人的下降等等。 课前思考: 1.构成本次事故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分别是什么 2.损失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哪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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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保险人承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须做到()。

A.
确认被保险人属于健体
B.
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
C.
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
D.
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