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B.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C.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D.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等费用以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E.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发卡机构客服中心、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查询,若在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