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 ①第三人不是订约人,但享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其履行的权利。 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