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条对报检范围的规定,输人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货物,货物的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对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即采用的是“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报检等后果的,由报检人自负其责。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②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③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④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