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工程的实际造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A项,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C项,若以暂定价值投保,则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保险人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E项,保险船舶试航时,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超过6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
核能工程保险是指以核能工程项目的财产损失及其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科技工程保险。保险人承保核能工程中的各种核事故和核责任风险。
为控制巨灾损失,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具体限额主要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该类灾害的记录、工程期限的长短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来定。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金额,按船舶或海上装置的最后合同价格或建成价格确定。
在保险费计算方面,船舶建造保险通常由基本保费和工期保费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按不同类型船舶的费率收取的固定保险费,后者是按建造工期长短的月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除ABDE四项外,建筑工程保险在理赔时,控制风险的方法还包括:①在现场查勘定损时要查出险的原因和经过组织施救和整理工作,提取有关单并拍摄受损现场照片,要对照保单核实有关情况,其要分析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从而确定是否承担赔付责任;②在定损时,要准确估算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施救整理费用、第三者赔偿金额,以及现场必要的清除费用;③在计算赔款时,若为不足额保险,则采取比例赔偿方式。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
船舶工程保险在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发票、检验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需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