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D项,诉讼时效消灭的是程序权利,当事人丧失了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权,而不是代位权这个实体权利。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参见《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