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由申报单位与区民政局联系,提出申报计划。
(2)区民政局进行名称标准化的初审,提出命名(更名)方案。
(3)市地名办进行实地考察,对有异议的地名及时与申报单位协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命名(更名)方案。
(4)由市地名办下批文。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1)由建设管理部门、产权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文件须有文号)。
主要内容:
①工程项目的准件批文、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具体位臵(四邻地名);
②工程项目概况,包括总体规划情况、已动工建设和竣工情况,并列出体现工程规模的有关数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大楼的总高、层数和大楼功能;居民区的楼幢数和户数、配套设施情况、绿化面积、地名涵义;桥梁的长、宽、跨度;道路的起讫、长、宽度和路面质量。
③因建设者需要必须撤销地名的情况(原位臵、地名名称、拆除门牌号等)。
(2)提供有关附件:
①计委工程立项批准书;
②土地使用证;
③建设规划许可证;
④用地规划许可证;
⑤地名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但地名未批准前,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先期广告宣传的,可以根据苏州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等14个委局《关于加强市区地名管理使用的通知》(苏政民[2007]230号)文件规定,在取得建设项目核准书后,报区民政局初审,并由区民政局转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名预登记。以预登记的地名作为建设项目对外宣传的暂用名,并按规定向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准许设臵手续。待开发商在地名申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履行地名命名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