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A错,因该合同是凭规格的买卖,尽管德方公司后又寄来样品,但中方公司的回电并没有改变合同的性质,中方称"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因此,还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合同。如中方称"保证依样品履行合同",则改变了合同的性质,由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凭样品的买卖,此时,中方应承担依样品履行的义务。B错,本合同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依然回答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C对,同样的理由,中方没有义务使其产品与德方提供的样品相符,但有义务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D对,题中称中方生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并有商检的证明。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与承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理论上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但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因此,应选择ABD。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止。A错,B公司只是临时中止合同,而不是宣布合同无效。B也不正确,B公司的行为不妥,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C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的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D错,A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保证,B公司此时不应宣告解除合同。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本题中的农产品在出售给德国的丙公司时,属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因而根据公约的规定其风险应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批无效的处理。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互相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在本题中,一套设备各批不同部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因此,D正确,A错。甲公司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C是甲公司采取的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因此也正确。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和承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本题甲公司没有给予答复,乙公司回电已构成新要约。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反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对,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A正确。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赔偿责任,B错。本题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C错。因乙公司没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D对。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知识产权担保。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者其他规格。因此,AC可免责。此外,《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D可免责,B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