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不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的特点是:①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内容、运行规则和调整原则与方式,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规定以何种手段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②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监督检查实施时确定监督检查客体的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实施劳动监督检查的职权划分和行为规则;③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范围与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是一致的。正是两者范围的一致性,才能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①主体,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雇主与雇员;②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③客体,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一方义务的履行即是另一方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