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选项A:提示承兑肯定发生在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不能在汇票到期之后才去提示承兑;(2)选项B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选项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选项A: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丙公司)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因此选项B应选。
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承付期。根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向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本题的承付期为5月11日至5月13日,承付期满日为5月13日。
本题考核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委托收款人的权限,包括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或称为“关系主体”)。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他们的行为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上的关系主体,而非票据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