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因为付款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票据签章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故无需提示承兑。